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發(fā)布日期:2007-05-10|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shù)據(jù)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huán)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jù)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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